常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5〕7号
申请人:刘*福,男,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浯口镇**中学,公民身份号码360033199312*****2
被申请人: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谭志华,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举报线索核查处理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核查情况回复》),以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核查情况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履职。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作出《核查情况回复》的行政机关是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之规定,应列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
综上,由于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刘*福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