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5〕5号
申请人:廖*初,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双桥坪镇***村11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302*****6
委托代理人:张宁宁,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鼎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朝辉,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军,常德市鼎城区自然资源局法制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泽瑜,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廖*初认为鼎城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位于湖南省常德鼎城区双桥坪镇省道S313沿线房屋、土地及附属物等按照最新的补偿标准及相关补偿政策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
申请人认为:2019年被申请人研究后批准将其房屋纳入拆迁范围,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就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予以任何补偿。申请人于2024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属于最后核定的拆迁户,被申请人没有对其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职责。对其邮寄的申请书已按照信访件交办双桥坪镇人民政府处理。
经审理查明:为优化区域公路路网结构,改善常德市鼎城区交通运输条件,2016年5月3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鼎城区双桥坪至蔡家岗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湘发改基础[2016]号),同意建设鼎城区双桥坪至蔡家岗公路(以下简称双蔡公路)。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关于S313、S238鼎城区双桥坪至蔡家岗公路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代初步设计)的批复》,明确项目采用新改建的建设方案。项目起于鼎城区双桥坪镇S238与二广高速公路双桥坪连接线相交处的柿子铺(原X028线K36+050),止于鼎城区与桃源县交界处的蔡家岗镇高冲,顺接S313(原X055线K34+405),全长25.771公里。申请人房屋位于在双蔡公路沿线附近。
2020年11月26日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双蔡公路征拆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通知》,确定将于*才等16户纳入增补征拆户。申请人廖*初不在其列。
2024年8月12日廖*初向鼎城区人民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鼎城区人民政府对其位于鼎城区双桥坪镇省道S313沿线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按照最新的补偿标准及相关补偿政策作出书面的补偿决定。鼎城区人民政府于8月14日收到后未予回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鼎城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因公路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并给予补偿。本案中,申请人房屋、土地及附属物尚未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鼎城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对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