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5〕8 号
申请人1:金某
申请人2:刘某
申请人3:尹某
申请人4:龚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永兴,局长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 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向本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进行立案审批。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