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四人不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案

2025-03-04 14:52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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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5〕8 号

 

申请人1:金某

申请人2:刘某

申请人3:尹某

申请人4:龚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永兴,局长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 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向本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进行立案审批。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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