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5〕6号
申请人:简*芳,女,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号,身份证号码:430724198610*****0
被申请人:临澧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彬彬,县长
申请人不服临澧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以临澧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履责。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9日,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土地权属行政裁决,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在法定期限2个月内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特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2024年11月9日,申请人就宅基地使用权与被申请人临澧县合口镇**村村民委员会、肖*秀及第三人临澧县合口镇人民政府争议事项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裁决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0日签收。2024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将该事项交临澧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目前临澧县自然资源局正在调查处理中。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该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案件调查处理期限为受理后6个月,调查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调查处理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就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事项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裁决申请书》,于2025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临澧县自然资源局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被申请人尚在法定履职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就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履行期限未届满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另外,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并未作出任何处理的主张。案涉调查处理申请被申请人已经受理并在调查处理中。该受理行为系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简*芳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