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辉不服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常政复决字〔2025〕26号)

2025-03-06 11:29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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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5〕26号

申请人:郝*辉,男,汉族,1997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时代广场,身份号码:410329199706*****4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永兴,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2月30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受理后,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答复通知书。复议机构收到被申请人答复后,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及被申请人答复材料,并于2025年1月23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限期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案涉产品标签标识与产品特性不一致,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构成消费欺诈,被申请人未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处理了该举报件;2、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3、被申请人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以投诉举报牟利的职业打假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在京东平台购买一支由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港**堂大药房牙科**剂”(以下简称“牙科**剂”),花费53.94元。该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5日,重100g/支,适用人群:Ⅴ型 牙龈萎缩型:适用于牙龈松动、牙龈萎缩等人群。申请人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编号:1430000002024111799400054),举报问题类型:“已备案资料不规范违反医疗器械标签管理规定具有误导性欺骗性内容”,内容为:“生产者未保证标签标识的真实性,其标签标识【适用人群:牙龈萎缩…】与产品特性不一致。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质量法26、27、商标法十条七项、广告法28条,应按行政处罚法28条没收违法所得,生产者明知标签标识不真实而故为之,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实质影响构成消费欺诈,违反消法20、应按55条赔付,若无理拒绝,市监应根据消法56条八项责令改正并履行赔偿责任”。

湖南省药监局于2024年11月17日登记该举报件,并分流派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该举报件,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3名执法人员前往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现场检查,经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案涉“牙科**剂”系该公司生产,该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已经停止生产并申请注销案涉产品的备案生产,检查过程中在车间、仓库、留样室均未发现案涉“牙科**剂”。2024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取消了该产品的备案。

2024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就该举报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该决定载明:“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举报涉及的‘牙科**剂’。该公司向我局提供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湘常药监械生产备20220048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湘常械备20230028号)以及牙科**剂说明书,其牙科**剂上标示的适用人群信息和备案信息一致。及由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医疗器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12月13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在通话中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被申请人书面告知。2024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传案涉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区标准化厂房**栋2-4楼,其生产的“牙科**剂”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备案,备案号:湘常械备20230028号。备案档案中《牙科**剂说明书》载明“【适用人群】Ⅴ型 牙龈萎缩型:适用于牙龈松动、牙龈萎缩等人群。”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生产“牙科**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收到该举报件后,对被举报对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于2024年12月11日就该举报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郝*辉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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