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梅不服常德市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2025-01-20 16:26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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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复决字〔2025〕10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孙红梅,女,汉族,1988年8月17日出生,住常德市香**府*栋*单元****,身份号码:4307231988*******8

被申请人: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唐海芳,局长

委托代理人:邬*林,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吕*,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常建公复〔2024〕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于2024年11月18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并进行了电话询问。申请人未提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完全公开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侵犯了知情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中“香**府前期物业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并非其备案保存,该内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条的情形,请求本复议机关维持其《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常德市人民政府官网的政务公开栏以网上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香**府前期物业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信息”。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建公复【2024】52号《信息公开答复》,载明“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我单位保存。现将查找到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提供给您(扫描件附后)”。该答复及附件《香**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香**府中标通知书》一并通过常德市人民政府官网的政务公开栏向申请人网上送达。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以网上申请的方式向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市住建局具有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责,主体适格。其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11月11日予以答复,程序合法。

市住建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认定不清。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载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保存,但实际仅向申请人公开部分政府信息,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又主张无法提供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向本复议机关提供其经检索后无法查询到相关政府信息或该政府信息不由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其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前后不一,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建公复〔2024〕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建住房〔2003〕130号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无法提供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属于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二)是否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

(三)是否属于经补正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仍然不明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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