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行为,加强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全市公众用药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常德市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六条,在充分引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对部分内容进行梳理、归纳、完善和明确。
第一至四条说明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医疗机构的申报条件及监管部门。
第五、第六条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材料、文书格式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七条对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不得备案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八至十条明确了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程序。
第十一、十二条对药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性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至十五条对备案凭证使用要求和变更、补发情况进一步明确。
第十六条附则。
四、备案所需材料
《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向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诊疗科目为全科或含有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类别;
(三)从事炮制中药饮片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名册(毕业院校、学历、专业、职称、从业年限、健康情况)。炮制和检验岗位人员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四)中药饮片炮制场所的布局图;
(五)与炮制及检验中药饮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目录;
(六)炮制工艺和质量标准;
(七)市场上没有供应品种的情况说明;
(八)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备案医疗机构的义务
医疗机构备案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可按照地方炮制规范炮制。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的质量标准和工艺炮制中药饮片,建立相应的原药材验收记录、炮制记录以及检验记录,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质量安全负责,对炮制的中药饮片进行不良反应监测。
六、医疗机构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理方法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在备案过程中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发现医疗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的,已取得的备案凭证予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