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4〕93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廖某
委托代理人:印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廖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后,复议机构于2024年11月15日当面听取申请人。因该案的审理需以其他案件审理为依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中止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恢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法定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关于廖某与市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建议在司法诉讼终结后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在司法诉讼终结后,廖某一直在继续治疗,长期需要人照顾,医疗费花费数十万元,该事实被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决定书认定属实。廖某在2024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廖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廖某摔伤后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急诊。2013年12月2日,廖某遵医嘱1周后到市一医院复查。复查中,为廖某做手法复位的医生刘熙克发现廖某左手垂腕畸形、五指不能活动,遂在2013年11月25日的病历中X线后添加“垂腕畸形、桡神经损伤”内容。2013年12月20日、26日,市一医院均要求申请人住院治疗,但廖某一直未住院治疗。2014年5月12日,廖某的伤情被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七级伤残。
2014年5月26日,廖某丈夫印某向被申请人投诉市一医院,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对廖某进行救治和赔偿,对责任人进行追究。2015年7月28日,原常德市卫生局医政科对印某作出《回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行政调解自行终止。鉴于目前的情况,建议司法诉讼终结以后原常德市卫生局组织医患双方进行一次协商调解。
2024年6月19日,廖某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待司法诉讼途径终结后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的《回复》,现请求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赔偿的协商调解。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就调解事宜与申请人沟通。
另查明,2014年11月18日,廖某就与市一医院医疗纠纷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9月29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与市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15)常民四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判决市一医院赔偿廖某各项损失124528.4元。
廖某不服《回复》,于2024年4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回复》无效,被申请人赔偿廖某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损失。本机关认为《回复》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行政法上一个独立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故作出决定驳回廖某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廖某不服复议决定,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7行初5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廖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行终89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自2013年发生医疗纠纷以来,廖某多次提出申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对廖某进行救治和赔偿。且在其通过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对案涉医疗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并执行完毕后,廖某仍然不断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及行政复议,实际已属于信访。现廖某又对被申请人于2015年作出的《回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诉讼,实质就是对同一事项不断进行申诉、复议、诉讼重新进入法定救济程序循环往复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即可视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依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廖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廖某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待司法诉讼途径终结后组织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的《回复》,因而请求被申请人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赔偿的协商调解。该《回复》已由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又基于《回复》的中的部分内容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继而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廖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