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认为市卫健委不履行法定职责

2024-12-03 16:58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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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复决字〔2024〕91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后,复议机构通知申请人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既未当面陈述意见,也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向被申请人投诉“常德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医疗产品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签收,但至申请人申请复议时止,被申请人未对投诉进行处理,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按照被申请人的行政指令,武陵区卫生健康局已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经审理查明:常德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婉丽,成立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经营范围为医院管理、医疗服务等,住所为******。常德武陵******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朱婉丽,主要负责人冯勇,2024年3月26日,常德市武陵区卫生健康局为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有效期限自2024年3月26日至2027年4月25日,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2024年5月27日,李某到常德某公司接受诊疗。2024年5月29日,李某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函》及相关材料,认为常德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1.未按说明书使用医疗产品;2.医疗美容服务未落实主诊医生负责制,给李某治疗的“代医生”不具有相关资质;3.常德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4.怀疑常德某公司未如实填写病例。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对常德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依法对李某所投诉举报的事项予以书面回复(行政事项处理意见书、案件受理告知书、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3.依法予以组织调解。被申请人2024年5月31日收到。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将李某的举报件转至武陵区卫生健康局处理。2024年6月4日,武陵区卫生健康局到常德武陵******美容门诊部现场检查,调取了李某的病历资料。同日,武陵区卫生健康局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为:依据《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常德武陵******美容门诊部须落实主诊医师负责制,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诊疗活动。2024年6月5日,武陵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询问李某相关情况。2024年6月12日,武陵区卫生健康局作出《关于对******美容门诊部门的调查回复》:1.未发现常德某公司未按照说明书使用医疗产品。2.5月27日,为李某接诊医生为颜某,为执业医生,类别为外科专业,执业地点为常德武陵******美容部;为其操作的“代医生”是护士戴某,注册在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具有护士执业证;咨询师为程某,导诊服务人员为丁某,非医务人员。3.李某签订了《客户信息记录单》《注射美容术知情同意书》《微针/水光术后注意事项》;4.现场检查时,医疗机构提供了李某的病历档案。

本机关认为: 李某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材料,对被申请人提出3项请求,1.依法对常德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依法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事项予以书面回复(行政事项处理意见书、案件受理告知书、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3.依法予以组织调解。

关于第1和2项请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在收到李某的《举报函》等资料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交于武陵区卫生健康局处理,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武陵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李某的举报件后,对李某所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与李某进行了沟通联系。从实际情况看,也是武陵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李某举报件的处理。被申请人未将李某举报件转交武陵区卫生健康局情形及时告知李某存在瑕疵,虽然该瑕疵不对李某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但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规范。

 关于第3项请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并非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非法定的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关,被申请人因而也不具有法定的调解职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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