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4〕8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常德柳叶湖**食品饮料厂
负责人:张*乾,身份证号码:430124198011*****4
住址: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街道**社区三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宋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桂莲,湖南湘声(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叶湖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对其作出的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4】36号《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征收范围内全部被征收单位进行安置补偿的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厂房所在地位于常德市2015年第三批次建设项目(**地块)所需征收地块范围内,申请人作为被征收土地相邻地块的被征收人,为确认自身所应获得补偿的合理性,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于2024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范围内全部被征收单位进行补偿安置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以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清交单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补偿费用支付审批单、补助奖励资金审批表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为由决定公开1户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清交单,其余经营户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补偿安置协议可能涉及第三人隐私信息,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理应依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因常德市2015年第三批次建设项目(**地块)而被征收的所有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被征收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补偿安置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清交单、补偿费用支付审批单、补助奖励资金审批表等)。7月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被申请人于7月11日进行了补正说明。因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清交单涉及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于8月2日决定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于同日告知了申请人。8月12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告知书》载明,第一,因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清交单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经征求被征收的6户经营户的意见后,1户同意公开,5户认为公开后会损害其合法利益,不同意公开。决定公开1户经营户的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清交单,另外5户的不予公开。第二,补偿费用支付审批单、补助奖励资金审批表属于被申请人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另查明,案涉征收范围内所有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被征收补偿单位共计6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现场确认、电话沟通等方式征求了该6户经营户的意见,其中只有1户同意公开。
被申请人在安置补偿过程中,系以补偿清交单的方式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安置补偿的依据,并未另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责。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7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于7月11日进行了补正说明。被申请人于8月2日至8月12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答复,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从以下两个方面分述之:一是关于补偿费用支付审批单、补助奖励资金审批表。上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处理补偿费用发放时形成的内部工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和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是关于补偿清交单和补偿安置协议。在案涉征拆补偿过程中,是以补偿清交单作为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安置补偿,由于该信息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属于应当予以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之规定,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被申请人经征求意见后不予公开5户经营户的补偿清交单和补偿安置协议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理应依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公开的主张。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该条规定的“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应指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工作中有关补偿、补助费用的总体发放、使用情况,而非具体到每一位被征收人的补偿、补助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案涉土地并非国有土地,不适用该条款。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出的《告知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出的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4】36号《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