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4〕8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巫*展,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昌****,身份号码:452123198708*****3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永兴,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君,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常德***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线索核查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依法受理,次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答复通知书,并于2024年9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听取意见通知书,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限期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未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收悉投诉举报线索后是否前往现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查封、暂扣,未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3.茶叶分为红茶、绿茶……案涉擂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予认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按程序处理并回复了该举报。2.被举报人生产的“***擂茶”配料中“茶叶”符合相关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在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商业中心好又多生活超市购买了常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擂茶”。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认为常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擂茶”产品配料表中的茶叶,未标注具体茶叶名称,且作为配料的茶叶系发酵产品,“***擂茶”未在标签上使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违反《GB7718-2011》4.1.3.1.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及《〈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的相关规定,系不安全产品。请求:1、商家对申请人进行赔偿;2、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产品进行召回、没收;3、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奖励;4、商家愿意协商的,经申请人同意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其个人信息。2024年6月18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后向被申请人移送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举报线索后,次日随即对该线索展开了调查核实。2024年7月10日,经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线索核查时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024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并于2024年7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回复。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常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村民委员会村部二楼***室。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行为系常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行为,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举报线索,于2024年7月10日报负责人批准延期。经调查核实后,于 2024年7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7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关于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的问题。案涉《回复》虽未告知权利救济途径,但并未对申请人的救济权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已经对该类情形的法律后果做出了相应规定,申请人收到《回复》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实际行使了救济权。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内容是否合法问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了两个违法线索:一是配料表中未标注具体茶叶名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GB7718-2011》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有名称。4.1.3.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食品名称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茶叶》(GB/T30766-2014)2.2规定,茶叶是以茶鲜叶为原料,采用特定工艺加工的、不含任何添加物的、供人们饮用或食用的产品。由此可知,常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擂茶”的标签配料表应按规定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经规定了食品一个或几个名称时,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标示即可。本案中,“***擂茶”配料表标注为“糯米、花生仁、芝麻、茶叶(辐照杀菌)、生姜、食盐”,虽然该产品配料表未标注茶叶分类名称,但是“茶叶”本身属于食品名称,标注“茶叶”亦能够真实反映它的属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混淆,被申请人认为该“茶叶”标示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二是标签未使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进行标示的问题。被申请人未就该举报线索予以回应,存在遗漏。但经本机关查证,根据《GB7718-2011》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之规定可知,“配料”或“配料表”作为引导词可标注于所有产品标签,“***擂茶”标签使用“配料”作为引导词符合《GB7718-2011》4.1.3.1.1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处理虽有遗漏,但“***擂茶”标签标示未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常德***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线索核查情况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GB7718-2011》
4.1.3.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