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宇不服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

2024-11-01 11:43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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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复决字〔2024〕82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姚*宇,男,2002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上品**栋,公民身份号码430923200202*****9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永兴,局长

住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889号

委托代理人:熊*君,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申请人邮寄了《听取意见通知书》、答复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复议期间内,申请人未提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期不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遗漏履职申请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4日购买湖南浙*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公司)生产的紫菜,认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于是,通过邮寄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信。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签收此信件。申请人后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称被举报人已注销营业执照。第一,申请人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第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须在3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但至今日仍未告知,远超出法定告知期限。第三,被申请人遗漏部分履职申请未答复。被申请人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无法核查。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对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处罚,给予本人举报奖励,并责令其召回违法食品”三项履职请求,并未作出任何回复。同时申请人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其投诉并组织调解。其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遗漏履职申请的违法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第一,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内容与附件不符。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所举报的产品是紫菜,但所附图片是天然海带丝,两者不相符。第二,被申请人分别在2024年2月2日和2月21日收到关于浙*公司生产产品的相关举报线索,于2024年2月22日对其涉嫌生产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对浙*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同时该公司也对标签存在问题的“海洋农庄”紫菜系列产品进行了召回。2024年4月1日,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被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市监局)申请了简易注销,并于4月23日完成了简易注销登记。被申请人于5月13日向经开区市监局送达了《关于依法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通知书》,同时中止了关于浙*公司相关案件的调查。第三,被申请人按程序处理并回复了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收到该案的投诉举报信,因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至5月1日期间,先后收到14个关于浙*公司的涉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类型举报线索,因该公司已注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法与公司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确实无法对上述线索进行核实,也无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于是将上述情况整理成统一模板,告知相关被答复人,被申请人将持续跟进。2024年4月30日书面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湖南浙*水产品有限公司相关举报线索核查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核查情况回复》)。后续,被申请人一直在跟进。经开区市监局已向浙*公司邮寄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但因无法联系到收件人,邮件被退回。第四,关于举报奖励问题。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且目前我市暂无关于举报奖励相关依据,也暂无相关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告知举报人是否进行奖励,被申请人未就举报奖励作出回复不能作为遗漏履职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4日,申请人称在常德市购买到一饼浙*公司生产的紫菜,认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通过邮寄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信。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此信件,4月1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已转至经开区市监局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4月15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事项分送至经开区市监局。经开区市监局于6月24在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30日对姚*宇作出《核查情况回复》,回复内容为:该公司目前已经注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到企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无法进行核查,后续被申请人将持续跟进。

另查明:浙*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社区常德大道***号。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的规定,应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中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常德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下列内设机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七)市场监管局。负责常德经开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消费维权……根据授权或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权”规定,案涉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将其中涉及投诉部分转交给具有处理权限的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理,并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因浙*公司已停产且无法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申请人无法对浙*公司进行核查或直接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对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处罚,给予本人举报奖励,并责令其召回违法食品”三项履职请求亦不具备履责基础。故被申请人于4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核查情况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无法进行核查,后续将持续跟进,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姚*宇的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姚*宇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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