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4〕29号
申请人:谌*生,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6408*****X
被申请人:常德市白洋堤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院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不予回复,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行为系刑事诉讼行为,不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对谌*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