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4〕25号
申请人:巢*华,女,汉族,1945年6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路10**弄3号301室,身份证号码:432401194506*****3
委托代理人:傅军,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祖鑫,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履责回复》),于2024年11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该《履责回复》;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应按干部编制办理退休;3、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1995年7月31日退休系提前退休;4、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核实并向申请人补授中级统计师职称;5、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干部编制、中级统计师职称及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重新核定申请人1995年7月31日退休时的退休金总额及现在应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
经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为“一、请求确认申请人应按干部编制办理退休;二、请求确认申请人1995年7月31日退休系提前退休;三、请求核实并向申请人补授中级统计师职称;四、请求按干部编制、中级统计师职称及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重新核定申请人1995年7月31日退休时的退休金总额及现在应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的《履责回复》载明“申请人在退休时,身份为全民所有制职工,没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不存在按干部编制退休的问题;申请人1995年7月退休系正常退休,并非提前退休;申请人的职称与养老保险待遇不挂钩。经重新核算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历年调整待遇计算无误”。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的第1项请求,系被申请人应申请人请求对其1995年的退休金总额及养老保险待遇的复核,该复核结果并未改变原来的审批行为,故案涉《履责回复》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关于申请人的第2-5项请求,其实质是要求撤销1995年作出的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申请人称其于1995年7月31日经常德市劳动局批准退休,该审批行为距今已经二十九年。申请人现在就案涉审批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巢*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