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气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常德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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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4-47001

各县(市、区)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中国气象局《社会气象观测发展指导意见》、《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关于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确保在气象数据安全前提下开展社会气象观测,提升气象观测站网密度和气象观测智慧水平,更好满足各领域各行业的精细化气象服务需求,结合常德实际,市气象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研究制定了《常德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常德市气象局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 

常德市水利局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附件

 

常德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提升我市气象数据安全防护水平,统筹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建立气象数据资源管理常态化协作机制,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实现常德市气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增强多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常德市国家气象观测站网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共享观测数据。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气象站、雷达、测风塔、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具备气象要素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气象要素包括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地面(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

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监测要素、监测精度、数据格式、存储方式、传输方式等。

第三条 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各部门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确保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要求,更好发挥气象观测效力和建设效益,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形成气象设施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机制。

第四条 我市境内组织(含社会团体、企业、学校、社区等)或个人投资建设气象观测站,均应在投入使用3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纳入气象站网总体规划,数据接入气象大数据平台。气象部门为其提供数据的查询、下载服务及设备故障通知。

第五条 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家安全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7部门成立部门联络小组,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小组成员,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联络小组以部门联络员活动的方式开展工作。通过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负责组织各部门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规划、各部门监测站网的互联互通,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的规范、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的科研合作等工作。市气象局承担联络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气象局牵头召集部门联络员活动,通报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建设进展和共享情况,研究需要协商的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应成员单位建议要求,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

第七条 市气象局牵头负责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成员单位规划专业气象监测网时,要纳入常德市气象观测站网总体规划、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各部门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通报制度,市有关部门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告知市气象局,市气象局负责将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作为统计依据,市气象局定期向各单位告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监测产品名录。

第九条 各部门应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承担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气象监测资料,不得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第十条 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将气象数据向行业主管部门汇交,汇交时应确保信息质量和时效。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推进灾害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提高防灾减灾和各行业部门气象服务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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