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津市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4-09-03 17:00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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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4〕53号

 

申  请  人:张*惠,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路13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97307*****3

被 申 请人:津市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子晟,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程,津市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银鄂,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处理其2024年4月15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7月18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给予履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向津市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津市市政府)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5月14日孟姜女社区主任将新洲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洲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当面送达给申请人,津市市政府作为征地拆迁适格主体应该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职尽责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1、津市市政府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津市市政府不是制作和保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材料的行政主体。2、津市市政府将案涉申请转至新洲镇政府处理,新洲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孟姜女社区工作人员当面送达给申请人,故津市市政府已授权新洲镇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可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市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居民,申请人在其公公王*贵不服津市市政府不履行安置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获悉,新洲镇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三、四组协议拆迁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20年2月14日津市市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启动津市港二期散货码头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于新洲古城墙遗址保护原因,孟姜女社区3、4组居住房屋未列入此项目拆迁范围。该公告发布后,周边群众强烈反映项目建设会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要求拆迁安置。新洲镇政府综合考虑后,向市政府建议参照《津市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津政发【2019】1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尝试对孟姜女社区三组住户实施协议补偿拆迁,得到同意后,该镇完成了所有房屋的协议签订和倒房工作。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2024)湘07行初21号判决载明:1、王*贵夫妻不应单独享有原拆户安置资格;2、王*红与新洲镇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及《附属物补偿协议书》效力合法有效。津市市政府考虑对新洲古城遗址的保护,以及案涉项目建设及正常运营时对当地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遂对房屋建于新洲古城遗址上的农户比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委托新洲镇政府通过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方式予以协议拆迁,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津市市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判决驳回王*贵的诉讼请求。

2024年4月15日,申请人向津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新洲镇政府向津市市政府建议参照《津市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津政发【2019】1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尝试对孟姜女社区三组住户实施协议补偿拆迁的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包括过程性文件)。在其他有利于受理机关检索查询的特征描述中载明:2023年10月28日,新洲镇政府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关于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三组协议拆迁的情况说明》但未提供相应的申请及审批材料。

津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案涉申请后,于2024年4月17日转交新洲镇人民政府处理。5月7日新洲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月14日通过孟姜女社区工作人员当面送达给申请人。该答复载明:经审查,你提交的关于津市市新洲镇人民政府向津市市人民政府建议参照《津市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津政发【2019】1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在政府信息公开栏已公示。您可在津市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内搜索查看。您申请公开的对孟姜女社区三组住户实施协议补偿拆迁的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包括过程性文件)属于本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另查明,津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系津市市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津市市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2. 津市市政府对申请人案涉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履责。

本机关认为:1、津市市政府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被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津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津市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应视为津市市政府收到案涉申请,其依法具有答复义务,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职权是法律赋予所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得知,答复方式包括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告知不予处理、告知按照特别规定办理等六种类型,每种答复方式和法律预设的情形之间存在一对一的映射关系。 可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任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行政机关均具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的职权,只是在答复的内容上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类型的答复。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授权被申请行政机关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由被转送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故被申请行政机关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的行为,无相应法律依据。但鉴于该信息系由津市市政府转交给新洲镇政府,其意图是委托新洲镇政府处理,虽然该委托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新洲镇政府业已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且该答复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再责令津市市政府处理已无意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津市市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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