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不服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回复》

2024-09-19 15:48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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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4〕67号

 

申  请  人:詹*军,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广场B区*栋,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8209*****7

申  请  人:詹*芬,女,1986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路60号*栋2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8602*****9

被 申 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宋磊,局长

住  所  地:常德市武陵大道877号

委托代理人:陈*平,常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清国,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  三  人:武陵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水清,局长

住  所  地:常德市朗州路545号

委托代理人:叶*,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清国,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詹*军、詹*芬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请求依法将詹*华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居委会九组的房屋过户到詹*军、詹*芬名下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向第三人送达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因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本机关于2024年7月1日中止审理,于2024年9月1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其将詹*华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居委会九组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名下。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詹*华名下有一套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社区居委会九组的住宅,房屋为两证齐全的居民住宅。2018年詹*华因病去世,其配偶张*珍于2017年因病去世,申请人詹*军、詹*芬系其子女,为办理案涉房屋继承过户手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属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被拒绝办理。申请人认为作为詹世华的近亲属,其系案涉房屋的合法继承人,被申请人所属不动产登记中心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房屋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理由是从1992年第一次办理土地登记的材料来看,土地均为集体土地。2003年办理土地转移登记中,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材料(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仍属于集体土地。对于集体土地的转移登记职责,不在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由武陵区自然资源局承担。恳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第三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实,同意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对于查明事实及土地性质的认定。对于案涉土地证及房产证的登记工作,应按集体土地的性质来进行处理,对于武陵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登记职责,原则上归属于应由武陵区自然资源局来行使。

审理查明:申请人詹*军、詹*芬为兄妹,其母张*珍于2017年病逝,其父詹*华于2018年病逝。其父名下有一套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社区居委会九组的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常国用(2003)个字第00553号),载明用途为住宅,土地等级为三级,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245.3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常房权证武字第0323133号),载明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产别为私有房产,建筑面积为245.04平方米。为继承该房屋,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请求依法将詹世华名下案涉房屋过户,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回复》。载明:根据武陵区自然资源局的三定方案,常德市武陵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及颁布证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住宅不动产登记及颁证工作。案涉房屋坐落于武陵区楠沙社区居委会九组,其不动产登记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应向武陵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6年7月28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常政发〔2016〕12号),明确市国土资源局为常德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我市武陵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以及更正、异议、预告、查封等其他登记。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该文件有效期满,已自动失效。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22年2月27日下发《关于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财物管理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常编发(2022)14号),明确将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原状下放至武陵区,从2022年4月1日起,该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日常机构编制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办理。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本案中,因机构改革原因,经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22年2月27日下发《关于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财物管理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常编发(2022)14号)明确,将武陵区自然资源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原状下放至武陵区,故原属于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武陵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及颁证、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住宅不动产登记及颁证职责被划转到武陵区自然资源局,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相关职责已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9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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