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4〕74号
申请人:向*和,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区**路79号,身份号码:430781197911*****9
被申请人:常德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袁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民,常德市林业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常德市林业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处理其2024年6月18日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8月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8月25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其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作出延长答复期限的通知,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1.常德市林业局已将案涉申请公开事项转送至津市市林业局办理,不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2. 常德市政府不是本案适格复议机关;3. 常德市林业局已协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案涉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常德市林业局邮寄九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涉及湖南**湖国家湿地公园用作湿地植被恢复区和鸟类栖息保护地被征收的文件资料,具体包括:“1.划定津市**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立项批复及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请示、项目建议书、蓝线图、环境预审意见、用地预审意见、报请备案的请示、区人民政府规划小组的会议纪要、项目资金预算金额等);2.开展**湖湿地生态保护项目所占申请人耕地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3.涉及该项目的生态保护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已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的证明文件(即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的依据);4.该项目履行生态保护补偿职责的具体单位;5.涉及该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6.涉及本项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7.涉及该项目的生态保护红线图或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区域勘测定界图;8.涉及该项目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支付凭证、足额到位凭证及监督管理途径;9.涉及该项目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目前具体的进展阶段。”2024年6月20日,常德市林业局工作人员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后转津市市林业局办理。津市市林业局于2024年8月2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申请人,答复书载明:“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表一:我单位可提供津市市人民政府申报建立湖南**湖国家湿地公园的请示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同意批准建立湖南**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相关文件(详见附件一)。二、关于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三、四、五、八、九:湖南**湖国家湿地公园未曾征收建国村任何土地,也暂未在建国村开展生态补偿工作,故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目前湖南**湖国家湿地公园与津市市白衣镇建国村村委会达成协议并签署了租赁合同(详见附件二),对建国村1组王家咀区域约450亩内陆滩涂进行租赁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用于营造鸟类栖息地和湿地植被恢复。三、关于信息公开申请表六:我单位无法提供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资料,建议向自然资源部门获取。四、关于信息公开申请表七:我单位可提供湖南**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图(详见附件三)。”
常德市林业局于2024年8月6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邮寄申请人,答复书载明:“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表一、表七:经检索查找,我单位可提供《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16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结果的通知》,《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津市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范围的公示》(附后)。二、关于信息公开申请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八、表九:经审查,该信息不属于我单位已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议向制作该信息的行政单位申请公开。据了解,津市市林业局已就该信息申请向您答复并提供相应资料。三、关于信息公开表六:经审查,我单位不掌握该信息,建议您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了解获取该信息。”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一并签收上述信息公开答复。
另查明:申请人系湖南省津市市白衣镇建国村村民。湖南省津市**湖湿地公园管理处与白衣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滩涂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白衣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将建国村一组王家咀总面积约450亩的土地,以租赁方式出租给湖南省津市**湖湿地公园管理处,从事湿地保护的鸟类栖息地、湿地植被恢复区域,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视情形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向常德市林业局邮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常德市林业局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责,故,常德市林业局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常德市林业局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向申请人答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但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再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为减轻申请人诉累,避免程序空转,本机关对于常德市林业局复议期间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一并予以审查。
对于“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表一、表七”的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由省林业局申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提交申请资料、申报书、视频资料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常德市林业局并非制作和保存湖南**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申报和审批材料、湖南**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图或生态功能区域勘测定界图的机关。但常德市林业局经检索查找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16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结果的通知》、《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津市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范围的公示》,其向申请人提供并无不当。
对于“二、关于信息公开申请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八、表九”的答复内容。根据白衣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南津市**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签订的《滩涂租赁合同》证明,建国村450亩土地被湖南津市**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租赁,案涉土地未被征收,亦未开展生态补偿工作。申请人要求常德市林业局提供案涉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和征收的信息,常德市林业局答复“该信息不属于我单位已制作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三、关于信息公开表六”的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常德市林业局不是案涉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制作或保存机关,其向申请人答复“我单位不掌握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常德市林业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但在复议期间履行了答复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常德市林业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或者征求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意见。
第八条 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地方级自然公园设立两年以上,规划实施情况良好。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
(四)范围边界清晰,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
(五)有明确的管理单位。
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资源条件和价值;保护管理状况;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
(二)申报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以及范围边界矢量图;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情况,已查明矿产资源情况;对保护对象、保护价值、管理状况及规划实施等综合评价;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以及公示情况;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影像资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公园的基本情况、资源条件、主要保护对象价值和保护管理情况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 围绕国家生态安全重点,健全综合补偿制度
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衔接,按照生态空间功能,实施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
(一)加大纵向补偿力度。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继续对生态脆弱脱贫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减。各省级政府要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出台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性政策和激励约束措施,调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六) 有序推进划定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做好跨省域的衔接与协调,指导各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可保护的湿地、草原、森林等生态系统数量,并与生态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做好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有序推进划定工作,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保护红线进行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实施。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衔接、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并向社会发布。鉴于海洋国土空间的特殊性,国家海洋局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划定并审核海洋国土空间的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