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4〕22号
申请人:沈*军,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1组,身份证号码:432421197006*****2
被申请人:鼎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朝辉,区长
申请人不服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鼎政征补告字〔2022〕18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24年9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
经查:鼎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鼎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荷花村、石公桥镇三兴村、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尧规定坪镇伍福桥村、双合桥村集体土地用于常德市鼎城区2022年度第十七批准建设项目。2023年7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地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716号(以下简称716号征地审批单),批准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兴村、周家店镇荷花村、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尧规定坪镇伍福桥村、双合桥村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未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村民小组内公示、在拟征地现状确认书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上伪造本组村民签名、剥夺被征地农民知情权与参与权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征地批复行为的前置程序,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沈*军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