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4-09-19 15:28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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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4〕68号

申请人:刘*新,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6502*****8,住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组村民

被申请人:澧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正权,县长

委托代理人:段*波,澧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2024年7月5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于2024年8月14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涉及申请人的重大切身利益,依法应当由县政府答复或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县征拆办会审意见”是执法依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鉴于所申请的内容属于澧县自然资源局法定职责,批转澧县自然资源局处理,澧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澧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批准征收刘*新的宅基地房屋,作出“刘*新户不享受安置资格”征收决定的“县征拆办”会审意见审批文件及相关证据和依据。被申请人收到后于7月15日转交给澧县自然资源局处理。澧县自然资源局于7月22日作出(澧自资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5号信息公开答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澧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书于7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2024年8月2日,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澧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案涉政府信息。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答复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因刘*新户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澧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补偿通知书》(以下简称《11.11补偿通知》)载明,根据县征拆办会审意见和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行初238号行政判决书,依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和《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澧政发[2019]1号)文件规定,我局对你户房屋的补偿内容通知如下:1、你户不享受安置资格......《11.11补偿通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合法。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答复方式包括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告知不予处理、告知按照特别规定办理等类型,每种答复方式和法律预设的情形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对当事人提出的任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行政机关均具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本单位仅具有转交职责不符合上述规定。但鉴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确属被申请人在征拆补偿工作中形成的内部信息及过程性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对该处理结果申请人也通过澧县自然资源局5号信息公开答复知晓,故从避免程序空转及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考虑,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澧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9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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