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4〕23号
申请人:李*,男,汉族,1993年7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社区143栋*单元*01室,身份证号码:420101199307*****0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吴永兴,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于2024年9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责。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 日向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申请人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之规定,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鼎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申请人对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其告知举报是否立案不服,应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由于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