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4〕45号
申请人:李*枝
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石门桥镇***村6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