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合法性认定报告》

2024-09-10 15:08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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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4〕65号

申  请  人:胡*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312*****X

申  请  人:周*军,女,1975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03*****4524,系胡*军之妻

被 申 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宋磊,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龙,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区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卫文,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关于胡*军在石板滩镇***村7组修建房屋的合法性认定报告》(以下简称《合法性认定报告》),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8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于7月10日进行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法性认定报告》。

申请人称:案涉偏屋占地的地类是林地,而不是基本农田,被申请人高*分局作出的《合法性认定报告》认定地类为基本农田,属于认定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合法性认定报告》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军、周*军二人为夫妻,系鼎城区石板滩镇***村**组村民,在该村7组有房屋一栋,包括主屋和偏屋。2021年1月5日胡*军对案涉房屋申请重建,石板滩政府于同年1月17日向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字第2021001号)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307031212021001号)。胡*军、周*军于2021年5月开始动工翻建房屋,2021年9月竣工。2022年2月,被申请人接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卫星监测图班,发现胡*军*建偏屋涉嫌非法占地建房的线索,2022年7月1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常(高)自然资改字[2022]第15号,责令胡*军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予以改正,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2022年7月18日鼎城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鼎农(宅)责改[3]号,责令胡*军于2022年7月25日之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022年7月18日石板滩镇控违拆违执法大队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胡*军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7月23日前自行拆除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的偏屋。2022年7月25日,石板滩镇政府组织人员,采用工程机械将胡*军、周*军修建的偏屋予以拆除。2022年8月22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分局形成《石板滩镇胡*军违规修建偏屋项目用地红线权属及地类情况汇报表》《鼎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石板滩镇胡*军违规修建偏屋项目数据分析》显示,胡*军违规修建偏屋项目用地红线权属为集体,地类为水田,面积为81.54平方米。

胡*军、周*军二人不服石板滩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向澧县法院提起诉讼。澧县法院(2022)湘0723行初118号行政判决:确认石板滩镇政府强制拆除胡*军、周*军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胡*军、周*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过审理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3)湘07行终17号判决,认为石板滩镇政府在案涉偏屋尚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反规划的违法建设、未履行听取陈述申辩、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将已竣工的房屋作为在建房屋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予以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直接认定案涉偏房系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说理不当,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结果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所属高新分局经审批同意核查胡*军未经批准,擅自超审批面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房屋一案,并对石板滩镇***村副支书张建波、七组组长周国正进行了调查询问。同日作出案涉《合法性认定报告》,载明:2021年5月至9月,胡*军在石板滩镇***村7组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房屋,房屋建筑占地总面积263.53平米(一层砖混结构),其中:房屋主体建筑占地面积182平米,偏屋建筑占地面积81.53平米(含中间过道)。经调查,房屋主体部分于2021年1月办理了村民建房许可,批准建房面积180平米,偏屋部分未办理任何用地及规划手续。经现场测绘,偏屋占用土地地类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上所述,胡*军未经批准超审批面积修建偏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77条、第7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相关规定,属非法占地建设行为。

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胡*军、周*军向鼎城区石板滩镇政府申请行政赔偿,鼎城区石板滩镇政府于2023年5月5日答复不予赔偿,故二人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鼎城区石板滩镇政府将案涉《合法性认定报告》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2023年11月7日胡*军、周*军在澧县法院开庭审理时,通过鼎城区石板滩镇政府举证知晓案涉《合法性认定报告》,二人对该报告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该土地上*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第4.2.2条规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第4.2.3条规定,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住宅和未按乡村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职责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或者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可以提请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认定。案涉《合法性认定报告》系执法单位和法院为了办理或审理案件的需要,请被申请人提供协助作出的认定意见,仅作为相关案件的证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合法性认定报告》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0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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