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案

2024-09-29 15:04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4〕43号

 

申请人:胡*

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巷1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9月29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