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政复决字〔2024〕61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月1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8月21日,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被申请人至今一直未作回复,被申请人超期回复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常德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各级物业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常物联办通(2020)3号)关于“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信访和投诉是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的规定,被申请人无案涉行为处理的职责。4月2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履责申请交办常德市武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收到转办函后,立即安排常德市武陵区城市小区物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物业指导中心)核实,该单位于5月7日作出《关于******小区相关问题回复》并回复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提出案涉行为处理的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申请人通过拍卖的方式竞得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小区2-01栋楼703号房的所有权。目前,******小区的物业公司为常德市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2024年4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责申请,认为某物业公司拒不公示******小区公共收益的相关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对某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并告知其处理结果。4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责申请。4月25日,被申请人向区住建局作出《关于******小区有关问题的交办函》,要求区住建局在收到该函后2日内与申请人联系,30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5月8日,区住建局转物业指导中心处理。随后,区物业指导中心对******小区进行了调查。5月18日,区物业指导中心对区住建局作出《关于******小区相关问题的回复》。7月1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为行政机关具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某物业公司拒不公示******小区公共收益的行为进行查处。经查,现行有效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均未明确被申请人对物业公司未公示小区公共收益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上述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