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 [2024]3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01920288590),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机构于2024年 9月20日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