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案

2024-09-20 15:36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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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 [2024]3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01920288590),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机构于2024年 9月20日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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