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4〕38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常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43070029001915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8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机构于2024年9月11日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