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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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4-11001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自然资源局,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为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电动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布局

1、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布局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及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按照“方便存取、规范充电、便于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置。

2、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要求规划设计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设置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

二、细化配建标准

4、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电动车配套数量按照不低于0.3个车位/户标准进行配建,新建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宅小区电动车配套数量按照不低于0.5个车位/户标准进行配建,新建“第四代”、“大平层”等改善型住宅小区按照不低于0.2个车位/户标准进行配建;并按照不低于电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比例设置充电设施(插孔)。

5、电动车停放场所内应划定停放区域和通道区域,每个车位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2米×0.7米),最小净高不宜小于2.4米。

三、规范新建项目审批管理

6、新建住宅小区要将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对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未按审批要求配建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四、简化既有项目审批程序

8、既有住宅小区或单位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符合本通知和国家规范标准确定的规划布局要求,且不涉及总平面图调整的,可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范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及核验手续,涉及占用公共绿地的,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本通知所称中心城区包含武陵区、江南城区、常德经开区、常德高新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日。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5日


附件

 

相关名词解释

 

1、电动车:本规定所指“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2、电动车停放场所: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并安装相关配套设施的场地或建(构)筑物。

3、电动车充电设施:专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使用的相关电气设施,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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