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4-24003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常德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常德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
常德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提高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常德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事项发展规划》《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常政办函〔2024〕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门用于支持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与高效。除涉密项目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申报指南、评审(审核)结果、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支持对象。常德市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大中专院校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作为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竞争性项目。涵盖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运用、服务等方面,包括用于支持发明专利挖掘与培育、知识产权强链护链、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海外专利侵权预警分析、专利转化运用、地理标志运用推广、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导航、高端服务机构培育、专业人才培养、宣传培训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
(二)辅助性项目。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顶层设计、专业咨询、规划落实、工作推动等。
(三)配套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知识产权配套支持的全市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相关项目明确要求市本级配套支持的重点项目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结案或尚未处理完成的知识产权纠纷或争议的;
(三)申报主体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不真实、补正后仍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发布当年度竞争性、辅助性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表格填报、资料提供等有关具体要求。申报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报主体依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或指南要求,填报申请表格、提供申报资料,其中:县市区申报主体,向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申报,经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以联合行文方式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央、省驻常及市属申报主体,可以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严重失信行为。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规范,项目是否存在明显瑕疵,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三)程序审查。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程序。
对于申报材料不完整、不完善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通知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申报主体限期予以补充、补正;逾期未按要求补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竞争性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年度《知识产权专项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辅助性项目与配套性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年度工作计划等,按有关程序研究审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为主进行分配,且用于竞争性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80%。
第十三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竞争性项目以及研究确定的辅助性项目、配套性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各项目实施主体及资金支持额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特别重大、重要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额度,但最高不得突破20万元。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在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提出的异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复审和答复。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示后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其中:分配给县市区申报主体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分配给中央、省驻常及市属申报主体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各申报主体。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分配通知后,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并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与效益。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市县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适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疑点问题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应按市财政局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专项资金被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收回资金、取消3年内申报知识产权项目资格外,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常德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20〕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知识产权政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