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目的: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规范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调查核实、督促督办、责任追究流程机制,构建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投诉举报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违法、不当、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和处理。
受理机构: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机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机构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受理流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违法违规问题,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办理机构收到投诉举报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
不予受理范围: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事实行为;
(二)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
(三)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由本级或上级行政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作出明确处理结果,投诉举报人无法提供新的证据和事实;
(六)匿名举报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审查核实: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
(一)投诉举报成立的,应当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通知有关单位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拒不纠正的,依职权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二)投诉举报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向投诉举报人进行说明。
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在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书面反馈。
督促督办: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落实,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行政机关逾期未自行纠正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的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行政机关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协调、督促、指导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督办要求及时报告案件办理进展等相关情况。
追责问责: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具有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被确认无效、撤销、确认违法的;
(五)违法制定裁量权基准或者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的;
(六)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方式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的;
(七)不依法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会结果的;
(八)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九)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