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杰不服市自规局信息公开答复

2024-07-04 15:14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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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4〕36号

申  请  人:郑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4〕13号,下同),于2024年4月3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诉讼案件退费信息不属于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是错误的。诉讼案件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所产生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果诉讼案件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范围,诉讼案件对方当事人则可拒绝支付土地转让金,法院则不应受理诉讼案件。且已有约两百个行政机关对同类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实体答复。

被申请人称:1.郑某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2. 诉讼费退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3. 郑某的申请实际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的信访举报活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7个案件的诉讼退费信息(已退与日期与金额与银行流水)、未退(该信息不存)”。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信息不予公开。该告知书于2024年3月31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所有查明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基于上述规定,对于内部事务信息是否公开,行政机关享有裁量权。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诉讼案件退费信息是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与法院财务往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财务信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调整或需要公民广泛知晓、参与决策,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必须公开、或不公开将对相对人产生直接不利影响等情形,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决定不予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3月4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3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发送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自然资公开告知〔2024〕1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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