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不服石门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案

2024-07-22 11:13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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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常政复决字〔2024〕40号

申请人:文某

被申请人:石门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石政发(2023)6号《征收土地公告》,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4月29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5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5月24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7月17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 

申请人称:2010年,申请人通过政府招商引资的方式承包了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某镇某村的荒地用于种植茶树。2019年又将该地块改种脐橙。申请人得知该地块纳入征收范围后,因未看到征收的文件,也没有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故于2024年1月24日向石门县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此次征收相关政府信息。2月20日,申请人收到该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后得知案涉《征收土地公告》的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土地征收的相关情况事先公布,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后,方可实施征收,但被申请人未将公告内容张贴,申请人也未看到该征收土地公告,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其内容和程序合法。2.被申请人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3.即使申请人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具备可复议性,申请人现申请行政复议超过申请复议期限。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某村(甲方)与莫某(乙方)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某村九间铺片的林地约1300亩(以林业站绘画面积为准)发包给乙方从事种植和养殖等生产经营,四至为南至北线公路内坎告桩为界,北至某村覃某门口茶山下坎以告岩桩为界,东至岩场大沟直上以告岩桩为界,西至龙洞寺简易公路直上至伍千共责任田下坎脚以告岩桩为界。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10年11月1日至2060年11月1日止。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2019年6月17日,莫某、柳某、文某签订《协议》,约定石门县金岭油茶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现分为两块,柳某、文某分得某村的流转土地,莫某分得石门县维新镇古城堤村流转的土地。2019年12月5日,柳某与文某签订《协议》,靠近贾家村103班块(99亩)分给文某,139班块、104班块(共1119亩)原则上一人一半,靠贾家村那一半(西边)分给文某,靠金岭坡的一半(东边)分给柳某(以图为据)。

2021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关于G59呼北高速炉红山(湘鄂界)至慈利段项目(石门县段)拟征收土地的公告》,告知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工作时序安排等,该公告送达石门县维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维新镇政府)、某村并在维新镇政府、某村予以张贴。随后,征地拆迁机构对某村案涉土地进行了土地调查登记。某村、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拟征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就拟征地相关情况确认如下:某村23.6685公顷,其中水田0.5596公顷、旱地0.8027公顷、林地5.2096公顷、其他林地14.3137公顷、农村道路0.2132公顷、田坎0.0927公顷、其他草地2.4770公顷,地上附着物的情况为无房屋。同年6月,长沙永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G59呼北高速炉红山(湘鄂界)至慈利段项目(石门县段)建设项目征地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案涉项目风险等级为风险较小,建议可以实施。评估公司认定风险较小、同意报备。7月26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G59呼北高速炉红山(湘鄂界)至慈利段项目(石门县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拟征收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拟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听证的权利和程序等。该公告送达维新镇政府、某村并在维新镇政府、某村予以张贴。8月27日,某村向被申请人出具《放弃听证决议》称,经代表大会决议,认为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同意放弃听证,该决议显示四组、五组组长及村民代表签字。8月20日,石门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对《关于G59呼北高速炉红山(湘鄂界)至慈利段(石门县段)建设项目征收维新镇某村部分集体土地调查数量结果征地(一榜)进行了公示。8月31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与某村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被征收土地总面积为23.6685公顷,土地补偿费15466782元、集体设施补偿费337916元、青苗补偿费460895元,以上共计16265593元。同日,石门县自然资源局呈报“一书四方案”。2022年8月16日,某村与文某签订《青苗补偿协议》。2023年3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23)政国土字第32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石门县大同山国有林场胜利村、维新镇古城堤村、仙阳湖社区、维新场社区、某村、崔家井村、维新镇人民政府、维新镇二房坪社区、太平街社区、竹儿岭社区、犀牛坪村、苦竹坪社区、仙台村、曾家垭村、皂市镇朱坪社区、皂市社区、子良镇新道湾村、白云镇双峪村、王家堰村、鸡鸣桥村、望羊桥社区、青龙桥村、鹤山村、竹巷口村、竹坝桥村、白云桥社区、美圣桥村,土地面积284.1624公顷,用于G59呼北高速炉红山(湘鄂界)至慈利段项目(石门县段)。4月17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基本一致。4月23日,征地拆迁机构将该公告送达维新镇政府、某村并在维新镇政府、某村予以张贴。

本机关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征收批复批准征收的内容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从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来看,其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内容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主要内容基本一致,被申请人仅仅是将省政府批复的内容予以公示告知,该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质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土地公告》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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