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不服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4-06-19 11:09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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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4〕24号

 

申请人:聂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43070019202699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6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自愿向本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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