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4〕24号
申请人:聂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430700192026997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6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自愿向本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