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不受字〔2024〕16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鼎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4〕50号),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重作。
经查明,申请人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于2024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4〕50号),决定维持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并载明“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维持决定不服,应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非就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综上,由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