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关于注销曾纪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决定(常司许〔2024〕22号)

2024-06-24 15:01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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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司许〔2024〕22号


曾纪红:

本机关于6月20日收到你提交的关于申请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材料,经审核,相关材料齐全,符合注销法定条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注销曾纪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3180801110246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司法局

2024年6月24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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