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个部门关于印发《常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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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4—19001


各县市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卫生健康局

(社会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发改局(国动办):

现将《常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德市教育局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常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湖南省2024年普惠托育护雷行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4〕1号)《常德市“十四五”期间“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函〔2021〕4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二条  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托育机构是指本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幼儿园内的托班,已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性质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质机构取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明确“托育服务”相关内容。

(二)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

(三)合理定价。收费标准需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应高于属地县市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50%;托小班、乳儿班每月保育费可较托大班向上浮动,但不应高于托大班的20%;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对于8小时/日;半日托保育费不得超过全日托的60%;计时托、临时托保育费按实际小时数参照全日托保育费标准折算收取。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月保育费不高于当地发改部门核实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

(四)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应签订托育服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膳食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五)服务质量。托育机构应根据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科学合理地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的健康安全。

(六)风险防控。托育机构应购买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低到最低。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同时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六项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于每年的5月底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申请,并提交《常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

(二)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对申报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认定的托育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托育机构的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予以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签署承诺书。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本机构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存。

(五)报备。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分别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进行汇总,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全年收托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六条  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完成后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托育机构,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属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

(一)日常监管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违反书面承诺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

(四)因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扶持资金或项目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卫健委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卫健部门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和价格指导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价格指导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普惠认定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督导管理责任。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常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2.常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附件1

 

常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托育机

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开办时间


备案回执编号


机构地址


法人代表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机构规模

核定托位数   

场所情况

机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使用面积   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   平方米。

场所性质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如为租赁,租期自         日至         )

人员情况

1.现有育婴师   人,保育员   人,保安   人,保健人员   

2.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收费标准

每月每生保育费     元、伙食费     元、杂费     元、其他费用     

安全情况

近三年内安全责任事故、通报批评、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县级卫生

健康行政

部门意见

 

 

 

 

  (盖章)

       

申请表一式份,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备存。


附件2

 

常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

一、收托入园婴幼儿收费标准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应高于属地县市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50%,同一机构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与每一位入托婴幼儿的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在机构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遵守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服务。

 

                 承诺机构(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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