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4〕26号
申请人:樊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司法局
樊某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重新鉴定的职责,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3月27日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2024年4月25日复议机构举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12日作出的《常德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书》);2.指令被申请人作出受理重新鉴定申请。
申请人称: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是重新鉴定申请,并未提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其投诉已经司法行政处理且行政诉讼结案,但不影响申请人依法提出重新鉴定请求。2.对常凯信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110号鉴定)重新鉴定,是公安、检察办案过程中提出要求。3.110号鉴定结论与医学科学理论冲突。4.对于伤残等级异议,是根据公安鉴定通知的重伤二级与一级伤残对应轻伤的不具同一性而提出。5.原鉴定受理了后遗病康复治疗委托异议,没有依委托鉴定项目作出评定异议。司法鉴定机关对不符合鉴定程序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的常凯信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侵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公平鉴定权利,妨害了公安的刑事查证。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提出投诉事项系重复投诉;2.本次投诉未提出新的有效事实及证据;3.本案已超过投诉时效;4.被申请人依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鉴定活动中的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重新鉴定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8日,涂某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一医院)普外三科就诊。检查后一医院为涂某进行腹腔镜下阑尾炎切除手术。2017年11月4日,涂某出院。2017年11月11日,涂某因右下腹部疼痛至一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0日,涂某出院,2017年12月23日,涂某因感不适,再次至一医院妇科住院治疗。2018年1月2日,脓液细菌培养+药敏:涂片结果:G染色查见G阴性杆菌+,致病菌:非共生光杆菌+。2018年1月11日,涂某出院。
涂某因与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期间,依涂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就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等进行鉴定,2019年4月1日,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与涂某签订鉴定委托书。2019年5月8日,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出具110号鉴定,认为医方在涂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对此次医疗后果负次要责任。110号鉴定为一审定案依据。一审法院根据110号鉴定意见及利益衡平原则,酌定一医院对涂某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涂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作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充分听取医患双方的意见、认真审核病历资料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据,应作为定案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4日,涂某向被申请人投诉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2019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涂某投诉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的答复意见书》(常司函〔2019〕3号)。涂某对该回复不服,于2020年1月2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湘0703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涂某的诉讼请求。涂某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9月2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7行终1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3月7日,涂某再次向被申请人递交《对常凯信司鉴所(2019)临鉴字110号虚假司法鉴定的再次投诉书》。被申请人作出常司鉴(2022)2号《关于涂某再次投诉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开展鉴定的答复意见》。
2024年3月7日,樊某向被申请人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因110号鉴定分析结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德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建议申请人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启动。该通知于2024年3月13日送达给樊某。樊某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樊某系涂某公公。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司法鉴定的职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行政机关应遵循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工作原则。常德市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承担着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的职责,但并不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即常德市司法局没有司法鉴定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