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认为桃源县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答复职责案

2024-05-21 15:44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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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复决字〔2024〕24号


申  请  人:张某

被 申 请人:桃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安置补偿答复职责,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未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签收,至今未予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部分安置补偿职责,由于申请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拒绝倒房腾地,致使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拆迁款。且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中未明确其具体请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类似申请如何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查明:张某于2024年1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主张“因搬迁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未协商一致,当事人未能搬迁”“征收单位及该地征收办公室未能履行先补偿、后安置的政策”,请求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5日签收,至今未予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政土挂字第212号文件于2023年5月23日批准桃源县2022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同意征收桃源县浔阳街道天子岗社区集体土地。案涉房屋位于湖南省桃源县******地块,在征收范围内。桃源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27日发布《桃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桃政征土告字[2023]11号)。

被拆迁人张某于2022年3月24日与桃源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签订了《规划区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桃源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于2022年4月27日将其中50%补偿款8041100元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至张某帐户,约定剩余补偿费用将在项目所有房屋拆迁协议签定完毕并将房屋完全拆除、腾出土地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张某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虽然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张某请求被申请人对其履职申请予以答复,但实质上依然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桃源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于2022年3月24日与张某签订了《规划区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了安置补偿内容、付款方式等内容,被申请人已通过组织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的方式履行了对其安置补偿职责。若张某对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或履行不服,可以就《规划区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另行救济。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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