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变更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决定书(常司许〔2024〕9号)

2024-05-31 15:31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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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司许〔2024〕9号


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你所提交的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合伙人为殷铁钢、童中崃、龚国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司法局

2024年5月31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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