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不服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诉举报回复一案

2024-03-14 15:21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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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复决字〔2024〕10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常德经开区管委会)

申请人不服常德经开管委会2024年1月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一案,于当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3月11日进行了听证审理,申请人在收到听证通知后未参与听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所购买的“常德某公司”生产经售的“苏结片”涉嫌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依法通过全国12315APP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4日对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因被申请人《行政执法委托书》已到期,现无行政执法权。请举报人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线索被申请人一送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处理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基础。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认为自己不具备处理权限,并将不予立案告知申请人,该结果并未增加申请人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基础。3.被申请人因不具备处理权限,将投诉举报移交有权处理部门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通过某网购平台某旗舰店购买了一盒“常德某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苏结片”。2023年12月24日,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苏结片”涉嫌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通过全国12315APP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核查,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APP回复申请人,称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是被申请人无行政执法权,建议申请人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被申请人已将该线索移交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日,常德经开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曹某举报常德某公司的相关线索”移交至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2024年1月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常德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常德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为常德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2.2024年1月2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局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回复申请人。2024年2月4日,申请人签收了常德市市场监督局寄出的不予立案决定。3.2022年9月30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约定的委托期限为从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目前暂无新的委托或授权。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中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为省委、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七)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根据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权。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常德某公司生产经营的苏结片涉嫌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形,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核查,并赔偿相关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不具备举报事项的行政执法权限,申请人的请求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启动行政执法权,被申请人因不具有相应执法权限而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转给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告知申请人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符合法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且从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来看,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得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积极回应,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权得到了保障。

被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常德经开区管委会对曹某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