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4〕11号
申请人:蓝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草率作出回复没有依法履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