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不服常德市卫健委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2024-03-14 15:08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字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复决字〔2024〕8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廖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月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后,复议机构于2024年3月5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认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2014年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立即启动了行政处理程序,责成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所受损害进行妥善处理。被申请人在作出责成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廖某所受医疗损害进行妥善治疗的行政处理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应当向申请人告知。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申请人依法获得医疗损害赔偿的依据,现申请人因无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后续治疗费用与陪护费用无法获得赔偿。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作出《关于廖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并已送达申请人。2.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不存在,被申请人的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造成影响。

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快递单号:1236489846502)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被申请人作出责成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廖某所受损害进行妥善治疗处理的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作出责成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廖某所受损害进行妥善治疗处理的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当日收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回复违法,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廖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递交信息公开申请,复议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或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作出回复,违反法律规定。但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在复议机关受理后作出回复,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故应确认违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廖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