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不服市卫健委处理函

2024-03-29 15:06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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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4〕6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原常德市卫生局医政科向市某医院作出的《关于妥善处理廖惠萍医疗投诉的函》(下称《处理函》),以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德市卫健委)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函无效,并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一、原常德市卫生局医政科作出《处理函》主体资格不适格,该函应由原常德市卫生局作出。二、《处理函》的作出没有法定依据。三、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该《处理函》无效。

经审查,2014年5月26日,申请人因与市某医院的医疗纠纷向原市卫生局投诉,原市卫生局医政科当日向市某医院下达《处理函》,要求市某医院妥善处理。现申请人对此《处理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确认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处理函》无效,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廖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