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不服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案

2024-04-03 15:00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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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复决字〔2024〕18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建公复〔2024〕1号《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4年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8日依法受理,2024年3月14日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责令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市住建局申请,要求公开****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套、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备案表全套(包含但不仅限于招标、投标、定标、中标五大流程及5个专家签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仅查询到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为由,仅公开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没有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全套、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备案表全套内容”。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公开“****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中标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2024年2月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全套、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备案表全套内容”,申请人申请内容中所指的“全套”并不明确,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予以指导和释明,在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后,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因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未对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甄别,直接答复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建公复〔2024〕1号),并责令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