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厂不服市自规局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2024-03-24 14:56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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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复决字〔2024〕15号


申  请  人:某食品饮料厂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受理后,于2024年2月29日对该案听取双方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0日递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组,拥有约1300平方米的厂房,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0年,常德市2015年第三批次建设项目(****地块)启动,相关部门开始推进申请人厂房所在地块的征收工作。因双方一直未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申请人为解决自身的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于2023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做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补偿安置事宜经过多次面对面协商,被申请人为促成争议解决一直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在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叶湖分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柳叶湖分局)11楼会议室举行座谈,已经对本次补偿安置申请进行了处理。3.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就相同诉求以常德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湘府复〔2023〕9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常德市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目前处于履行阶段,申请人现在以同一诉求,再次提起本次复议,不具有诉的利益。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3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快递单号:1239427454802)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申请人予以补偿安置,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申请人当日收到。2023年12月21日,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以下简称柳叶湖征拆所)在市自规局柳叶湖分局11楼与申请人协商,并向其留置送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3年7月14日向常德市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补偿安置申请材料,请求常德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该申请内容与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的补偿安置申请内容一致。常德市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未答复,申请人遂不服常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以常德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湘府复〔2023〕9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双方因补偿金额争议未协商一致,根据2022年3月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虽然柳叶湖征拆所向申请人送达了《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但该通知书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遂决定责令常德市人民政府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至今仍在履行期内。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具有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职责。湘府复〔2023〕9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常德市人民政府具有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决定责令常德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故,应当对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政机关系常德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具有安置补偿职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