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不服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2024-03-24 14:54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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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复决字〔2024〕13 号

 

申请人:庞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2024年1月29日完成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2.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邮件号****)寄递一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签收。但截止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该举报是否立,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和渎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移送交办至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已电话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单位。被申请人应为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5日,申请人在宜昌家园超市购买了一袋金健牌家庭装小麦粉,该小麦粉的生产者为******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场所地为常德经开区德******居委会。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称案涉产品标注的质量等级特制一等并不存在,该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1.在案件办结后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拒绝短信告知;2.组织调解,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3.对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及奖励投诉举报人;4责令被投诉人对已售出产品召回并无害化销毁。2023年11月13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将该问题线索分流至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移送交办。2023年11月17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对信中投诉的部分,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了受理的决定......”。2024年2月6日,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被投诉方明确拒绝接受调解。.....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投诉是否受理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被申请人提交了2023年11月13日与申请人的通话记录,拟证明依法将投诉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2.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约定的委托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目前暂无新的委托。3.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已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以及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办〔2022〕11号)规定,常德经开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常德经开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行使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权。本案中,案涉商品的生产商位于常德经济开发区德山办事处******居委会,根据《中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常德经开区管委会内设机构,不属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已到期,又无新的委托的情形下,常德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身并不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综上,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消费者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提交了2023年11月13日的通话记录拟证明依法将投诉受理情况及具体承办机构告知申请人,但该证据只记载了通话的时间和时长,无法证明通话的内容,达不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被申请人虽提交了2023年11月17日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和2024年2月6日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短信信息截图,但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拒绝短信告知,且关闭了短信接收功能,本机关认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和终止调解情况应视同未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线索之日为2023年11月12日,截止2024年2月2日,本复议机关受理前,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是否受理及立案情况,属于在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但鉴于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实质上已经履行了职责,责令申请人依法履职已经没有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