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唐某不服市自规局经开区分局告知函

2024-03-29 14:51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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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4〕5号

  

申请人:邱某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邱某、唐某<关于要求对撤销房产证的信访事宜进行处理的申请>的告知函》(下称《告知函》),于2024年3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函》,并撤销原鼎城区房管局办理的00445、00447、00448、00454号房产证。

申请人称:一、案涉房屋房产证办理时的依据,应以原发证机关发证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为准。二、《告知函》列举******公司提供的申请资料中没有列入“房屋已竣工证明”项。三、《告知函》中已经告知申请人的救济途径,申请人依据该释明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向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关于要求对撤销房产证的信访事宜进行处理的申请》(下称《信访申请》),请求:对案涉房产证的登记办理行为是否违法申请行政确认。该《信访申请》由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告知函》,告知申请人:1、常德******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办理房屋登记的资料符合原《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被申请人认为原鼎城区房管局对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理登记程序合法,如对登记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3、申请人认为原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另查明,2009年12月30日,湖南******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湖南******有限公司全额垫资承建涉案工程。合同签订后,邱某以湖南******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公司的办公大楼和职工食堂。邱某全额出资垫付该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10年11月25日开始进行结算,直到2018年6月13日双方结算,确定******公司尚欠应付工程款1050000元、利息671000元。后经过邱某多次催讨未果,邱某诉至法院。邱某与******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已于2019年1月28日经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70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后,邱某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2)湘07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书》,该二审判决书载明“本案诉争的房地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常德农商行”、邱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两份判决书均生效。

本机关认为,两申请人认为原鼎城区房管局办理的00445、00447、00448、00454号房产证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申请》,其实质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自行纠错。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认为原鼎城区房管局办证行为合法有效,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系信访答复行为,该《告知函》不具有可诉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另外,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的实质是要求撤销《告知函》中所涉房屋产权证登记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之规定,即只有债权人享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权益时,与该行政行为才具有利害关系。对于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权益的认定,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房屋登记案件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判断:“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不符合上述规定中所列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情形,与案涉房屋产权证登记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该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就所涉债权申请人应通过民事途径维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邱某、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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