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常德市交通警察支队柳叶湖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02-18 16:42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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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2024〕5号

 

申请人:周*,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银*路2*号附4*2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叶湖大队

法定代表人:熊跃湘,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常(柳)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70527001191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