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华不服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回复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4-01-26 15:22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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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常政复不受字〔2024〕2号

 

申请人:陈*华,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二村**苑20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群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于2024年1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回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经审查,该不予立案回复系穿紫河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其法律后果由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武陵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之规定,对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不服,应向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陈*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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