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光不服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案

2024-02-05 16:16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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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复决字〔2024〕3号

 

申请人:崔*光,男,生于1992年7月28日,住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屯庄营乡***村22*号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

法定代表人:孙革新,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蔚,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湘公(交)高常行罚决字〔2023〕435700290000364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申请人的酒精测试仪的准确性有异议,对鉴定机构出具的血液检测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有异议。2.被申请人未提供全程录像,对抽血视频、送检视频存在异议,且视频无法证明是非辅警执法。3.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规范、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1日10时左右,申请人在“运满满”平台上接了一个在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拉葡萄的运单,之后就驾驶冀D·J9**1重型厢式货车从湖北省荆州市出发前往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14时左右,申请人到达澧县小渡口,在当地一家名为“三*土菜馆”的餐馆吃饭,就餐期间一共喝了一瓶500ml玻璃瓶装的哈尔滨啤酒和一杯店内自泡的白酒(约二两,度数与品牌不详),餐后申请人在驾驶室休息。18时左右,申请人接到某熟人电话称有一个价格更高的新运单也在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申请人遂通过“运满满”平台接下了这个新单,并通过微信与货物老板取得联系,确定了装货地址并开车前往。大约20时50分左右,货物(葡萄)装载完毕后,申请人驾驶车辆出发前往目的地广东省惠州市。21时50分左右,申请人驾车行驶至二广高速1854Km+750m(澧县收费站入口内广场处),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现场对申请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申请人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听取了申请人的现场陈述申辩意见,当场扣留了申请人的驾驶证,拖移了冀D·J9**1重型厢式货车。随后,带申请人前往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的妻子。21日22时42分,澧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完成对申请人的血液提取。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将血液送至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检测,申请人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5.8mg/100ml。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将检验鉴定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于案发当日予以立案登记,先后两次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指认。2023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进行了法制审核,同日,组织了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研究。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

另查明,2023年9月27日,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常公直(澧)立字[2023]044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2023年9月28日,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申请人取保候审。2023年10月31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申请人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13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申请人未提起上诉。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的职权。

第二,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申请人有酒后驾驶满载营运车辆的嫌疑。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就近带至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至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申请人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5.8mg/ml。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有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在立案、调查询问、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被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处罚的决定(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决定类型),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听证权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其次,执法的民警符合法律要求。被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时,两位执法民警均为被申请人所属正式民警,被申请人出具了两位民警的工作证明,执法记录视频亦对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故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提供全程录像,对抽血视频、送检视频存在异议,且视频无法证明是非辅警执法”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湘公(交)高常行罚决字〔2023〕435700290000364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